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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修订报废汽车指令中关于豁免的规定
发布时间:2013-06-26

  欧盟《官方公报》于2013年5月22日刊登欧委会第2013/28/EU号指令,修订报废汽车指令(第2000/52/EC号指令),主要修订指令中关于豁免的规定。

  报废汽车指令规定,2003年7月1日之后于市场出售的汽车物料及部件,一律禁止使用铅、汞、镉及六价铬等4种金属。

  报废汽车指令附件II为现行的豁免规定。因此,在市场上出售的汽车及其物料和部件,在相关豁免规定届满前,仍可含有铅、汞、镉及六价铬。指令第4(2)(b)条规定,附件II必须定期更新,以反映科技进步。

  关于电动车窗玻璃含铅焊料的豁免规定已于2011年复核。复核指出,在焊料内使用铅确实无可避免,也未能找到代替品。最后,豁免规定届满期由原来的2013年1月1日延至2016年1月1日。

  附件II列出若干豁免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届满日期。此外,新豁免规定包括:

  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l <!--[endif]-->电池内的铅及含铅化合物将于2015年进行豁免规定复核;

  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l <!--[endif]-->铅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0.4%的铝合金,将于2015年进行豁免规定复核。

  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l <!--[endif]-->铅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4%的铜合金,将于2015年进行豁免规定复核。

  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l <!--[endif]-->推出一项新豁免,涉及2016年1月1日前获批准的汽车种类及其零备件,即陶瓷介电材料电容器的铅及含铅化合物,而有关电容器的额定电压少于125V AC或250V DC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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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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